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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灌发〔2011〕63号文件补充解释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04 来源:    阅读:   440    次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灌发〔201163号(《灌云县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暨急需人才办法》)文件规定,激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依据文件的解释权限,现就文件相关条款补充解释如下:

1、高层次人才服务期内在灌新购首套住房,购房后工作满一年时支付可享受购房补贴总额的20%,满两年时支付可享受购房补贴总额的30%,满五年时再支付可享受购房补贴总额的50%。服务期满仍未能全额申请可享受购房补贴的,补足最高金额,即8万(硕士等)或15万(博士等)、20万(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等),但需扣除之前享受的租房补贴。

2、高层次人才服务期内在灌新购首套住房的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需提供契税发票。如购买二手房,以购买合同后房产证办理时间为准。

3、入编后,在服务期内因结婚房产证加名拥有在灌首套住宅的可以申请购房补助。

4、入编前购房,不可申请购房补助。

5、高层次人才服务期内在灌新购首套住房为商用写字楼、营业性用房等非住宅性用房不可以申请购房补助。

6、高层次人才服务期内在灌新购首套住房为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等无法过户住宅以及自建房,不可以申请购房补助。       

7、高层次人才服务期内在灌新购首套住房为非单独购买(夫妻共同购买除外),多人共同购买,产权人非一人的住宅,不可以申请购房补助。

8、此解释适用于灌发〔201163号文件生效期内,如该文件废止,本解释自动作废。

9、如有未尽事宜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共灌云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